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詳細流程,趕緊收藏了

在生活中有部分農用地需要轉為建設用地。那么,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和步驟有哪些呢?

第一步

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部門、建設部門、規(guī)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guī)劃。規(guī)劃必須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審批規(guī)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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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則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門許可,再履行批準手續(xù)。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則在禁止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各級人民政府也不批準提供建設用地。

第二步

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jù)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fā)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guī)定繳納選址規(guī)費。其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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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部門核發(f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原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規(guī)定)

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guī)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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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設項目涉密軍事項目或是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的,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國土資源局在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四步

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huán)保局等辦理立項、規(guī)劃、環(huán)保許可等手續(xù),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環(huán)境保護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和《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辦法》(【(86)國環(huán)字003號】)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某些建設項目,還需要報勞動行政部門依據(jù)《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wèi)生預評價管理辦法》予以審批。

第五步

用地單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

國土資源局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建設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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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04〕24號)實施前批準立項的,仍按原規(guī)定報批用地;實施后,屬國務院、國家發(fā)改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準權限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其中,如占用農用地沒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則不需擬定補充耕地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占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yè)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guī)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需要征用基本農田的;需要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第七步

由國土資源部門部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xù)。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不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如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也可由國土資源部門委托用地單位直接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
國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